监护人的取消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 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 , 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 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
【法律规定监护人如何取消】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
推荐阅读
- 网球比赛中所谓的game是指
- 12x12工作制什么意思
- 女主角穿越女尊国的有简介
- 抖音小仙女专属甜句
- 用姜粉做姜撞奶可以凝固吗
- 平底锅煎五花肉
- 息税前利润和税前利润区别
- 建行笔试被刷掉的人多吗
- 为什么聚乙烯中支链增大硬度但化纤中支链减小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