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合同承诺的期限起点是怎样的

合同承诺的期限起点是怎样的
根据《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合同的有效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时间是合同的生效时间;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合同一般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但如果合同以批准等手续为生效要件的,则自手续完成后合同生效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书的有效期是多少时间承诺的期限依据要约分为两种情况:
一、约定有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要约的有效期的,受要约人应当遵守该期限 。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该期限内,受要约人的承诺应当到达要约人始为有效 。
要约有效期,应当视为承诺期间,但一般的,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的,该承诺应当为有效 。而非以到达要约人为要求 。承诺期限可以是一定时间,也可以确定为到某日为终止 。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合同承诺的期限起点是怎样的】二、未约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2款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确定该合理的期间,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合理的在途时间;
二是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并作出承诺决定的时间;
三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所需要的在途期
受要约人在要约限定的承诺期限之后,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为逾期承诺 。逾期承诺因为其作出的时间晚于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所以不能作为有效的承诺,其对要约人没有法律拘束力 。
但因为该种承诺只是时间上有欠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约人在接到该种承诺时,如果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认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如果要约人接到逾期承诺后未通知承诺人该承诺有效的,则只能作为新的要约,而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
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因在途期间的耽误,在承诺期限之后到达要约人的,为承诺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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