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 , 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 , 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 。因此 , 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 , 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 。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 , 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 , 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 , 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 , 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 , 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 , 为请托人办事 , 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 ,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 , 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 , 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 。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 , 则构成该罪的既遂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修改了《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违反国家规定 ,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 归个人所有的 , 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处罚 。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 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 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 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 , 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 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受贿罪处罚 。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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