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通过 , 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
《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是哪一年实施的】(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推荐阅读
- jfif是什么格式 图片jfif是什么格式
- 果啤一般多少度 果啤的牌子有哪些
- 爱慕和曼妮芬哪个好 爱慕和曼妮芬哪个好点
- 回锅肉配菜有哪些 回锅肉都有哪些配菜
- 什么是超声波
- 雪美清杨桃卸妆水好用吗
- 鸡鸭鹅与什么有关
- 高粱饴怎么做
- 水煮生蚝要煮几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