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 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执行合伙事务 。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 ,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
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 ,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 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 , 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 ,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 , 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 ,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
【普通合伙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推荐阅读
- 句子人生 舒心句子人生
- 提花罗纹面料的特点是什么
- 如何免费获得正版GTA5
- 吃剩的饼干渣属于什么垃圾
- 为什么城市的温度要比近郊高
- 珊瑚绒床单怎么洗 珊瑚绒床垫怎么清洗
- 2021年春分为什么放风筝
- 图片压缩是什么意思
- 苹果只能免提怎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