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出售祖传财产的权利


人对祖传财产和个人财产所有权有一种特殊的概念 。虽然耆那教、锡克教和佛教徒不信奉教,但出于在拥有和继承财产的目的,他们也被视为教徒 。祖传财产是指一个人从他的父亲、祖父或曾祖父那里继承的财产 。这样的资产被视为家庭资产,属于一个人的HUF(教不分割的家庭) 。人自己挣得的或从除他父亲、祖父或曾祖父以外的任何人继承的财产被视为个人财产 。至于个人资产,你有权处置它,以你想要的方式,你不需要获得任何人的同意,包括你的父母或孩子 。

然而,对于继承的资产,这是作为一个人的丈夫的资产,有一些限制,你的权力出售/处置它 。父亲通常是胡夫的“卡尔塔”,并不是每次处理遗产时都需要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包括有权分享祖传财产的子女 。父亲是赫夫的卡尔塔,对家庭财产有一些其他家庭成员没有的附加权力 。最近,最高法院有机会处理父亲的权力,处理家庭资产,而不需要征得他儿子的同意,在2018年8月20日通过法律代表对纳希塔尔·考尔(Nachittar Kaur)的案件中 。
在这个案例中,旁遮普邦和哈里亚纳邦高等法院做出了裁决,最高法院也批准了此案 。Kehar Singh的儿子对他父亲出售土地的行为提出了质疑,他说,由于这是家族财产,因此,他父亲未经他同意而出售的土地是无效的 。
这里可以指出,根据教的法律,只有共犯才有权要求分割HUF的财产 。在2005年《继承法》修订之前,只有男性家庭成员被视为共犯 。然而,在修正案之后,儿子和女儿被放在了同样的地位上 。现在,两者都被视为共犯,因此,都有权要求分割HUF的财产 。
代表买家和Kehar Singh的是,作为HUF的父亲和karta,与其他家庭成员相比,Kehar Singh对房产有更多的权力 。HUF的karta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家庭财产,不需要征得儿子的同意 。旁遮普邦和哈里亚纳邦高等法院在讨论父亲可以处理家庭财产的情况时,考虑了各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胡夫的卡尔塔人可以处理家庭财产,而不必征得儿子的同意 。
在决定上述案件时,旁遮普邦和哈里亚纳邦高等法院引用并严重依赖于穆拉的经典著作《教法》 。在这本经典著作中,穆拉认为,在法律需要的情况下,教的父亲具有特殊的权力,可以转让家庭财产,这是其他共犯所没有的 。穆拉曾说过,父亲在行使这种特殊的权力时,只能在某些不时之需时,比如在家庭危难之时,为了家庭的利益,特别是为了虔诚的目的,才可以把家里的一部分财产作为礼物 。
参见:《2005年继承法》规定的一个教徒女儿的财产权
Mulla进一步规定,父亲可以出售或抵押祖先的财产,包括他的儿子、孙子和曾孙在财产中的份额,以偿还他自己的债务,这是一种先代债务,但这种债务不是为了任何不道德或非法的目的而产生的 。因此,债务不应是出售或抵押交易的一部分,而应在出售/抵押交易之前发生 。这显然使父亲有权出售或抵押家庭财产,以偿还或担保其个人债务,但所产生的债务不得用于任何不道德或非法的目的 。
在详细阐述“法律必要性”的构成时,穆拉列举了各种情况 。对同一财产所付的税款和债务,以及为维持共同财产和家庭其他成员的生活所发生的费用,都被认为是法律上的必要条件 。家庭成员结婚或丧葬以及家庭庆祝的费用也包括在法律需要的范围内,如穆拉在这本关于法的经典著作中所列举的那样 。
被视为法律必需品的费用清单,还包括为保护家庭财产或保护任何家庭成员免受刑事诉讼而发生的所有法律费用 。为了偿还家族企业所欠下的任何债务,出售或抵押财产也构成了法律上的必要性 。然而,如果债务是由父亲以外的人引起的,那么,仅仅因为债务是预先存在的债务,因此,任何出售财产来偿还债务的行为都不属于karta出售和转让家庭财产的权力范围 。
成功建立后,旁遮普和哈里亚纳邦高等法院的出售的土地是由父亲,不同意儿子,为了偿还债务产生的家庭,以及有效地进行农业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在陆地上所拥有的家庭,这是覆盖范围内的法律的必要性 。这一决定使安赫夫的卡尔塔人处理祖传财产的权力的限制/自由得到了明确 。
【父亲出售祖传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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