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解决

案涉小区于2022年12月21日召开业主大会,经大会投票表决通过了解除与H物业公司合同关系 。2022年4月30日,案小区业委会发函要求H物业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前向其移交小区的公共财产和相关档案资料,并撤出小区,但H物业公司一直对退出小区持反对意见,拒绝退出小区 。2022年5月31日,T区房管局和S街道办事处共同对H物业公司作出《关于H物业公司限期退出小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退场通知》),要求H物业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前退出案涉小区 。


【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解决】H物业公司不服《退场通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T区房管局和S街道办事处共同作出的《退场通知》 。
T区房管局和S街道共同认为,案涉《退场通知》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就其内容来说,该《退场通知》仅是告知原告应依法在一定时间内退出小区并移交物业用房等相关资料 。《退场通知》是两被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履行物业管理方面的监督职责过程中作出的通知行为,具有监督教育性质,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许可,并未对原告设定新的权利或义务,也未加重其负担,对其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退场通知》没有任何实际可撤销的内容,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行政行为范畴 。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两被告责令原告在指定日期前退出案涉小区,并做好物业管理资料和财物移交工作等 。该通知明确告知原告违法事实并责令其自行改正,即讼争通知对原告产生拘束力和执行力,两被告通过该通知向原告以自行履行、纠正违法行为的义务是直接对原告发生法律效力的结果行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 。因此,原、被告主体适格,讼争通知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尚未经生效确认终止,其判决结果将关系到本案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 。因此,上述民事案件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关联,两被告在有关案件未审结的情况下作出案涉通知,责令原告在指定日期前退出案涉小区,并向第三人(注:业委会)做好物业服务用房等相关资料的交接工作,程序违法 。
一审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关于H物业公司限期退出案涉小区的通知》 。
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
【点评】
本案两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其作出的《退场通知》应依法认定为其向原告作出了行政行为,但并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有职权以行政行为的方式通知物业限出退出小区,因此,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退场通知》没有法律依据 。
即使两被告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其在作出《退场通知》前,未经调查取证,未听取各方特别是原告的申辩和意见,未履行法定程序,迳直作出《退场通知》缺乏事实依据 。
从民事角度讲,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在小区业主大会未表决是否解聘原告的情况下,两被告以行政行为的方式要求原告撤出小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
因此,在新旧物业交接过程中,行政机关责令一方退场,应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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