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是什么,儒家思想主张什么观点( 二 )


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 , 即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 。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 , 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 。国家的治乱 , 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 。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 。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 , 如违反了“礼”的规范 , 就要受到“刑”的惩罚 。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 。儒家认为 , 无论人性善恶 , 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 。这种教化方式 , 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 , 使人心良善 , 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 。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 , 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
儒家的“人治”主义 , 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 , 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 , 重视人的同情心 , 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 。从这一角度看 , “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 。“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 , 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 , 是一种贤人政治 。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 , 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 , 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
二、古代意义之法治③
可以说 , 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学” 。所谓“新学”是相对以儒家为代表的“礼治”主义的“旧学”而言的 。“新学”与“旧学”的分歧归结为“法治”主义与“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人治”主义的分歧 。
法家的“法治”主义有其特征:主张干涉而反对放任;排斥“人治”主义而独任“法治”主义;排斥“礼治” , 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主张国家至上 , 社会团体甚至血缘亲属团体的利益都得服从君主的国家利益;反对徒任“势治” 。法家的思想以“唯物论”为出发点 , 常常注意此时此地的环境 , 又深信政府万能 , 而不承认人类个性的神圣 。它的政治主张严格的干涉 , 但干涉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 。这一“物准”就是被视为“规矩、权衡”的法律 , 不容许统治者任意的论心定罪 。人们只有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 , 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 。“法治”主义的精神实质就是“物治” , 所以又称“法治”主义为“物治主义” 。④一方面 , 是用客观的标准如规矩、权衡、斗量、尺寸等物一样的客观的、人设的、固定不变的法来衡量所有的人;另一方面 , 是把人当物来治理 。也就是把人当成可以用固定的、客观的规矩、尺寸等“物准”去准确无碍地衡量的东西 , 而不考虑人的特殊能动性 。
同儒家的“礼治”相比 , 法家的“法治”反对宗法等级制和世袭制 , 要求平等守法 , 并且主张制订和公布成文法 , 凡是不别亲疏 , 不殊贵贱 , 一断于法 。所以说“礼治”和“法治”的主要分歧不在于制裁手段 , 而在于行为规范的内容本身 。也就是讲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的差异行为规范与一断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之间的分歧 。①同“德治”相比 , “法治”主义轻视或完全否认道德教化的作用 , 这和儒家多数主张人性善而法家主张人性恶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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