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部门权威解答:继承的房子不收20个税是哪年开始实施的?

【1】引言之前通过文章 , 向大家多次介绍过此话题 。近两天又有朋友问起此话题 , 抱着质疑、求证的态度:
“你说的对么?我查过 , 连楼下的房产中介都问了 , 不是你说的 。都说要按照出售全额20%缴 。到底该听谁的?”
该听谁的 , 是自己选择的问题 。但是 , 这里希望给到一些方向性的提示:最应该信的 , 不是专家、动辄几十年经验的行业“资深”人士、甚至办事机构 , 而是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
与家事争议不同 , 房产出售 , 不太涉及到“理”的问题 , 主要遵循依规依法办事的原则 。
那么 , 继承所得房产再出售需要缴纳的个税 , 有哪些政策依据?
【2】政策的沿革在这里 , 从政策变化的角度 , 为大家梳理一下关于此话题的来龙去脉 。
1.继承所得房产再出售 , 需要几近“全额”缴纳20%个税 。
这个说法是有政策依据的 。但是 , 是旧政策 。
注意:这里所谈及的“继承” , 包含了赠与所得的情况 。以下不再区分 , 笼统用“继承”代替 。
这个说法 , 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 , 发布于2006年 。其中规定: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 , 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 ,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 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 , 不得核定征收 , 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
注意这一条的两个核心意思:

  • 一个意思是:出售继承所得房产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 , 计税基数是(出售收入-继承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因为继承是没有税的 , 可能会涉及到公证费、评估费、工本费等费用支出 , 但这些费用与房产价值相比较而言很小 , 所以可以理解为:几近售价全额的20%征收个税 。
  • 另外一个意思是:“不得核定征收” 。这个核定征收的税率 , 一般是1%固定税率(同房产买卖) 。
综合来看 , 按照这个通知 , 继承房产再出售、全额缴纳20%个税 , 是对的 。
2.按照旧政策 , 不用缴纳个税的情况 。
这种情况 , 就是“满五唯一” 。当然 , 也不仅仅适用于旧政策 , 截至目前 , 依然适用 。
“满五唯一” , 指的是继承人所出售的继承所得房产 , 如果对其而言是“满五”(此房已经满五年)、“唯一”(以家庭为单位 , 名下无房)的 , 则不需要缴纳个税 。
政策依据是 ,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 , 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该政策被称为“满五唯一” 。
其中 , 关于“满五”的计算方式再稍微解释一下:
继承所得房产 , 不是以继承过户完毕的时间点起算 , 而是从被继承人(例如父母)获取这套房产之日起起算 。政策依据是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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