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没有网约车驾驶证可以接单吗】4、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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