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董事会的程序及规定有以下内容: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召开董事会的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 ,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 实行一人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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