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动迁同住人该如何分】同住人 , 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 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 , 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 , 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
若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 , 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不能被视为同住人 , 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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