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表决一般事项时实行“简单多数” , 持股过半即可通过表决 。但是,《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绝对控股51%和70%区别】也就是说,股东会表决特别重要的事项 , 如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 , 必须经持股2/3以上的股东通过,也即是67%的比例 。
综上所述,持股51%尚不能达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对重大事项的表决仍需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 但是持股70%即可达到绝对控制,公司任何事项都可一言而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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