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 , 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河北产假国家怎么规定的】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 , 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 , 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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