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先办理收养手续,收养人如符合条件并提供完整的收养登记材料 , 就可到弃婴发生地所在县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 再到公安部门申请户口 。
办理收养,收养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等 。
法律依据:
按照《全省公安机关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操作规范(试行)》规定第六条:
【抱养的孩子怎么上户口】“不能办理《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被公民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未满18周岁的,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户籍地址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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