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套取财政资金违反了什么法规】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 , 可能是贪污、挪用等 。
推荐阅读
- 婴儿屁股一大片紫色是什么
- 猫膀胱炎是什么引起的
- 安庆是哪里的哪个省的
- 宝宝吃奶量减少怎么办
- 库房管理方法
- 梦见树上有两只老虎
- 宝宝大便糊状正常吗
- 葡萄如何保鲜储存
- 宝宝长牙烦躁期有多久
- 菜籽油为什么要先烧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