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告诫书不能撤销 。
【法律依据】
《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
【家庭暴力告诫书能撤销吗】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 , 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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